主要涉僑政策法規(guī)(3)
(三)回國(來華)定居
華僑回國定居是華僑按規(guī)定辦理回國落戶手續(xù),取得或恢復國內戶籍;外籍華人可以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華僑回國定居,以及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1.華僑回國定居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可以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符合條件的,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華僑本人憑《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擬定居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領取居民身份證。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國外居留證明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一定時間;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擬定居地當地的有關規(guī)定。
2.外籍華人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
外籍華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經批準取得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加入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國公安部負責審批。
(四)社會保險
在中國境內就業(yè)的華僑華人,可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聘雇華僑的用人單位,以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等證明材料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華僑辦理參保登記手續(xù),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在國內靈活就業(yè)的華僑,可持本人有效護照等,按照個體身份人員參保辦法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xù)。華僑的社會保障號碼根據華僑所持有效中國護照的號碼進行編制。
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就業(yè),首先應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yè)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yè)證件、工作類居留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用人單位招用外籍華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yè)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外籍華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外籍華人社會保障號碼根據其所持外國護照號碼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進行編制。
華僑、外籍華人在達到規(guī)定的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yè)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華僑、外籍華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加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以按照程序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yǎng)老保險關系,經確認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養(yǎng)老保險關系終止。
華僑、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外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待遇的,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向負責支付其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生存證明,或者由居住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并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生存證明。
(五)就學招考
在義務教育階段,涉僑教育政策針對的主體為華僑子女(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適齡子女),其身份既包括華僑也涵蓋外籍華人。高中及高等教育階段,涉僑教育政策針對的主體僅限定為華僑學生。
1.義務教育。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jiān)護人戶口所在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就讀,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xù),依法享受免繳學費和雜費的權利。國內監(jiān)護人的選擇,原則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順序確定。
河北、遼寧、山東、內蒙古、浙江、廣東、廣西、重慶、四川等省區(qū)市政府僑務部門聯合教育部門出臺政策,規(guī)定外籍華人子女在本省區(qū)市接受義務教育可以參照華僑子女就讀政策執(zhí)行。
2.高中教育。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政策。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根據華僑學生所持中國護照建立學籍。被高中階段學校錄取的華僑學生繳納學費的收費標準與當地學生一致。
3.高等教育。華僑學生可以參加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地區(qū)學生考試(簡稱“聯招”考試)。華僑學生的考試報名資格是:取得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且近四年(截止報名時間結束止)之內有在國外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國外居住滿9個月按一年計算),同時須持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取得在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公證書或認證書(中文或英文)以及中國護照?!奥撜小笨荚嚂r間一般為每年的3月1日至30日,6月底開始錄取工作,具體報考情況可以登陸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網站(www.ecogd.edu.cn)進行查詢。
對已被錄取到國內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華僑??粕?、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zhí)行與國內學生相同的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華僑學生獎(助)學金,專項用于獎勵、資助到國內普通高校學習的全日制華僑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六)慈善捐贈
按照華僑、外籍華人意愿,可以在中國境內開展慈善活動,包括以捐贈財產、提供服務等形式,開展扶貧濟困、救助自然災害、支持教育、文化事業(yè)發(fā)展等公益活動。
華僑、外籍華人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做出約定。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華僑、外籍華人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xù),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還參與對華僑、外籍華人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jiān)督工作,保障其捐贈財產的合法權益。
稅收優(yōu)惠:華僑、外籍華人投資企業(yè)用于慈善活動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部分,準予在未來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yè)向注冊在中國境內以發(fā)展公益事業(yè)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按規(guī)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yè)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企業(yè)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華僑、外籍華人個人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華僑、外籍華人從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