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參政權,相比較歐美日本的民主并不先進
說道所謂的外國人參政權,無外乎包括國政選舉權、被選舉權、地方選舉權、被選舉權4種,在國際上,從國政層面上給予外國人選舉權的國家不是很多,但是民主和法制相對健全、社會開放程度高的國家,承認和賦予居住當?shù)氐耐鈬说牡胤絽⒄䴔,?jù)不完全統(tǒng)計,有36個國家承認外國人地方選舉權,特別在歐洲占多數(shù),如愛爾蘭、比利時、荷蘭、瑞典、丹麥、挪威、芬蘭、盧森堡和匈牙利等,絕大多數(shù)附加條件是:有一定的居住年限,或者擁有永住權。另外,世界上已有40個國家給予日本人住民地方選舉權。
在日本,擁有日本國籍者,當然有參政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受到日本國憲法的保障,毫無疑問;如果外國人“歸化”(加入)日本國籍后,也同樣與日本人一樣,擁有上述權利。問題是“并沒有加入日本國籍,但是在日本定住的外國人”的選舉權。
1970年代以后,在日韓國人族群,開始要求“參政權”,并為此付出很大的心血和努力,日本政壇和民間有識之士,也積極呼應,民主黨、公明黨等,也幾次提交議案,要求給予擁有永住權的外國人一定的地方參政權和選舉權。但是,在日本外國人參政這在現(xiàn)在看來仿佛要算是民主政治的“烏托邦了”。
法律“模糊”導致有法不依
那么,日本的裁判所(法院)對于授予外國人參政權,有著怎么樣的考慮?
1990年,擁有永住資格(特別永住權)的在日韓國人,向大阪市的各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要將他們的名字登錄在選舉名簿上,但被選管會拒絕,為此,他們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要求法院裁定取消選管會的決定。
1995年2月28日,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做出如下的判決:1、憲法15條第1項的參政權,是基于國民主權的原理(憲法前文、憲法第1條),而“國民”即是“日本國民”的意思。15條第1項的規(guī)定,在權利的性質上,只限定在日本國民為對象,因此,在國家一級的參政權,只能限定于日本國民;2、從國民主權的原理,以及地方公共團體是日本的統(tǒng)治機構不可欠缺的要素出發(fā),(憲法93條第2項)的“住民”也是日本國民的意思。就是在地方自治體層面,外國人的參政權也無法保障;3、但是,從地方自治中的住民自治的觀點出發(fā),給予永住外國人的地方選舉權,在法律上看,憲法并沒有明確禁止,也就是說:不能說憲法上“保障”了外國人的地方參政權,但是也沒有明文“禁止”。關于給予地方選舉權,涉及到國家的立法政策。
截至到2009年6月30日為止,已有1242個地方政府,向總務省提交了《要求給予永住外國人地方參政權的意見書》。全國47個縣議會中,有38個議會通過了贊成決議,占80.8%,覆蓋全國人口78%。
盡管永住外國人爭取地方參政權的呼聲日益高漲,日本各界,對于賦予永住外國人以地方參政權,逐漸形成共識。但是就目前來看,在中國人永住者在日本想要獲得相應的政治話語權只能以“前景光明,但是道路卻漫長而崎嶇”來安慰自己吧。(遠藤英湖 朱耀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