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件騙貸5400萬新西蘭元 華人開發(fā)商等人入獄
中國僑網8月6日電 據新西蘭《中文先驅報》報道,新西蘭華人開發(fā)商黃康(音譯Kang Huang,英文名Thomas,又名王剛)騙貸案近日落幕。主犯黃康幾個月前就已經認罪,最終得到4年零7個月的刑期。其他三個被告,律師陳剛(音譯Gang Chen,英文名Richard)被判入獄6年,銀行職員蔣宗良(音譯Zongliang Jiang,英文名Charly)被判入獄4年9個月。黃康的太太張燕(音譯Yan Zhang,英文名Jenny,又名Kang Xu)家庭監(jiān)禁1年。
涉案賄款近50萬新西蘭元 律師、銀行職員被判重刑
根據檢方的起訴書,黃康是騙貸案的核心人物,他是一家物業(yè)建筑公司的控制人。通過大幅虛報其投資組合的價值,該公司以持有的物業(yè)作為憑證向銀行貸款。黃康的妻子張燕則向銀行提供虛假文件,并將這些文件交給律師陳剛,由陳剛轉交給銀行。而作為BNZ銀行家的蔣宗良為獲得現金賄賂,處理并批準了黃康等人提交的貸款申請。
起訴書顯示,案件涉及76套物業(yè),57個貸款申請,110次交易,騙貸總金額5400萬新西蘭元。據悉,每一筆交易蔣宗良和另一位負責審批貸款的銀行職員Peter Cheng都能得到7000新西蘭元的現金賄賂。其中,從蔣宗良那里批出的貸款共計1800萬紐幣,他被控26項罪名,包括蓄意欺詐和收取回扣等。法官Sarah Katz認為其全部罪名都成立,最終判處其4年9個月監(jiān)禁,至少服滿一半刑期才能申請假釋。另一位涉案銀行職員Peter Cheng在警方采取行動前逃離了新西蘭。蔣宗良和Peter Cheng服務的銀行分別是BNZ和ANZ,據悉還有另一家海外銀行被牽涉到案件中,但名字仍然受法庭保護。
涉案律師陳剛也是案件的關鍵人物。陳剛被指控12項罪名,包括蓄意對銀行隱瞞買家真實身份的兩項指控。此外他還因為未能識別真正借款人、提供虛假和誤導性文件以及違反《秘密回扣法案》收取回扣而被指控。法官Sarah Katz認為,陳剛的作用類似中間人,角色是為黃康牽線搭橋,聯系銀行“內線”促成交易。據悉,從陳剛手中支付的賄款超過50萬紐幣。最終陳剛被判10項罪名成立,入獄6年,同樣至少服滿一半刑期才能申請假釋。陳剛的刑期是到案四名被告中最重的,法官認為他的行為“嚴重違背作為律師的信托責任”。
輕判主犯妻子 律師:考慮了“華人文化”
相對蔣宗良和陳剛,另一位涉案人張燕的刑期明顯較輕。
作為黃康的妻子,張燕出現在黃康名下多個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名單上,也在申請貸款的多個文件上簽字。根據檢方的起訴書,張燕向銀行提供虛假文件,并將這些文件交給陳剛,由陳剛轉交給銀行。檢方對張燕提出了34項欺詐指控,要求對其處以重刑。
張燕的代表律師Adam Simperingham則試圖將其罪責全部歸咎于黃康。他在法庭陳述中指出,黃康是一個自大狂,有欺詐天性,“他盡其所能降低成本,增加企業(yè)的利潤和財富”。Simperingham稱:“張燕女士與其丈夫的欺詐行為幾乎沒有關系。張女士并不知道其中存在欺詐。她在公司中非常順從于黃康。張燕參與公司最活躍的時期是和當地政府打交道,以便獲得建筑許可,和財務方面沒有什么關系?!盨imperingham還稱“黃康或其他為他工作或與其共事的人”在有關購買房產的文件中偽造了張女士的簽名”,“她當時正忙著照顧小女兒。”
法官Sarah Katz裁定,張燕34項被訴罪名中22項成立,判處其家庭監(jiān)禁一年。對于這一明顯較輕的判罰,律師認為這是考慮“華人文化”后的酌情處理。
Adam Simperingham律師和同事William Zhang對記者表示,張燕的行為是“極大壓力下的結果”,在華人文化語境底下,她很難對自己的丈夫說“不”。他們認為,法官之所以輕判正是采納了律師的說法,考慮了華人的文化背景,這在新西蘭的司法實踐中非常少見。
檢控官:這是一個精心策劃的故意欺詐
負責此案的嚴重欺詐辦公室(SFO)檢控官Todd Simmonds再次重申了案件的嚴重性:“這不是一個失誤,也不是不小心掉了帽子。這是一個復雜的體系,一個精心策劃的故意欺詐行為,法律必須嚴懲這種行為!”
檢控官Todd Simmonds指出,黃康欺詐案跨度近三年,從2011年11月到2015年10月。這正是這一輪房產周期最火爆的時期,投資者都在無所不用其極,想盡辦法從銀行貸出錢來買房,而銀行對此恐怕也是樂見其成。正是這樣的背景促使黃康開始肆無忌憚。
據悉,在這一期間黃康通過LV Park公司控制的物業(yè)瘋狂進行虛假交易。這些物業(yè)被轉到各種親朋好友,甚至包括黃康和張燕的四位年長父母名下,以此騙取貸款。有些受讓人甚至是完全虛構,連護照也是假的,目的就是騙貸。
SFO主管Julie Read表示,這些騙貸行為需要精心計算,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對黃康來說,房貸成本遠低于商業(yè)貸款,騙貸的錢則被用于房地產開發(fā),以期賺取更大的利潤。法庭文件顯示,黃康騙貸案最終的損失是42.7萬紐幣。和5400萬騙貸金額相比,只有幾十萬損失是非常幸運的,這和案發(fā)期間是房地產高峰不無關系。(葉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