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談江歌案:請愿判死刑作用有限 犯罪情節(jié)是關鍵
原標題:學者談江歌案--請愿判死刑作用有限 犯罪情節(jié)才是關鍵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周婉嬌
12月11日,備受關注的在日女留學生江歌遇害案將在日本東京開庭。
去年11月3日,來自中國山東青島的江歌在日本公寓門前被連刺10刀斃命,犯罪嫌疑人為同居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
案件審理前,江歌母親江秋蓮于當?shù)貢r間11月4日抵達東京,繼續(xù)開展簽名請愿活動,以期當?shù)胤ㄔ号刑庩愂婪逅佬獭?/p>
請愿活動對判決結果有什么影響?陳世峰是否有可能回國受審?劉鑫在江歌案中是否應負一定責任?就此,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了幾名法學者,解讀江歌案的焦點問題。
焦點問題一:簽名請愿活動會影響判決嗎?
公開報道顯示,鑒于日本對死刑判決的態(tài)度非常謹慎,殺害一人很難被判處死刑,江歌母親在得知日本法院曾發(fā)生33萬人請愿死刑成功的案例后,便寄希望于通過萬人簽名推動判決陳世峰死刑。
讓江秋蓮看到希望的案例發(fā)生于2007年,日本3名男子通過網(wǎng)絡相識并一起實施綁架殺人案。遇難者母親發(fā)起全國簽名運動,33萬人簽名強烈要求將主犯處以死刑,簽名被直接送交給了法務大臣。
時隔8年,日本法官在確認犯罪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的情況下,作出了判處主犯死刑的決定。
由此,很多人相信,江歌案的簽名達到一定數(shù)字后,就可以推動殺人犯被判決。
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多名受訪專家表示,日本比較強調(diào)司法獨立,請愿書不會對司法審判產(chǎn)生實質性影響。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吳沈括認為,雖然有意見認為之前有過請愿書成功的案例,但一般不單純是請愿書發(fā)揮的作用,案件性質有不同表現(xiàn),可能是受到國家議會等立法機關施行監(jiān)督等綜合影響的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分析說,影響判決的主要因素仍然要看江歌案的具體情況:一是案件事實本身,二是被告人對自身犯罪的認識?!耙晕抑赖娜毡颈容^著名的案例來看,如果審判結果的確離案件的客觀事實相去較遠,特別是殺人犯在整個訴訟過程當中,甚至是判決生效以后服刑過程中,毫無悔改之意,這種情況下民眾的請愿活動有可能會導致案件重新審判。也就是說如果案件事實本身和被告人的態(tài)度讓法官感到可以對被告人網(wǎng)開一面,判一個終身監(jiān)禁更能體現(xiàn)法律的本質作用,那么請愿活動就沒有太大的影響力?!?/p>
洪道德指出,如果要以2007年的磯谷利惠案為參考申請死刑的話,要重點看一看那個案例中法官對被告的判決依據(jù),要對比兩起案件的相似度。一看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手段和犯罪后果和江歌案的相似度,二看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如果他對被害者和社會表示懺悔,很有可能對影響法官對他的量刑。
“我個人認為不要過多地去倡導簽名請愿的作用,33萬人請愿死刑在那個案例里也不是成功的主要原因。應該還是案情和被告人態(tài)度這兩個方面起決定作用。如果他有認罪懺悔的姿態(tài),再加上他的辯護律師可能會抓住這一情節(jié)進行有效辯護,會相當影響到法官?!焙榈赖抡f。
焦點問題二:陳世峰是否有可能被引渡回國受審?
既然日本法律比較“寬松”,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較低。那么,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中國人,有沒有可能按照屬人原則,將陳世峰引渡回國,移交我國司法機關審判?
據(jù)媒體梳理,根據(jù)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fā)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fā)生地國法律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fā)生地所在國具有優(yōu)先管轄權。
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fā)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jù)屬地原則,依據(jù)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屬地原則,也因此被稱為域外犯罪選擇適用管轄的“黃金原則”。
洪道德表示,在我國和日本還沒有簽訂犯罪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幾乎不可能引渡陳世峰。犯罪行為發(fā)生在日本,一定是由日本法院進行審判。因為司法權關系到國家主權。
但洪道德指出,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陳世峰在日本接受完刑事處罰回國以后,我國司法機關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但只能免除或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日本法院沒有判處陳世峰死刑,其回國以后也不可能被追判死刑。
然而,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將陳世峰引渡回國有一定可能性。
他表示,雖然中日之間沒有締結引渡條約,但也可以依據(jù)互惠原則開展引渡合作,中國還是有可能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的。
另外,如果陳世峰沒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權,日本方面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將他驅逐出境,遣返回中國。
焦點問題三:劉鑫在江歌案中是否應擔責?
“沒有法律責任,但有道義責任?!边@是江歌案發(fā)生后,許多人對劉鑫發(fā)出的譴責。
洪道德認為,從目前已知情況看,劉鑫稱不上是受害者?!俺潜桓嫒嗽跉⒑璧倪^程中也侵害了劉鑫的合法權益,比如一路追打她、有過身體接觸,或者沒有身體接觸但也處于追逐過程中,并且已經(jīng)表現(xiàn)出只要追到就會殺害對方,那么才可以認為被追的人是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p>
至于劉鑫是否需在本案中承擔刑事責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齊曉伶認為,還要看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jù)。
那么,作為兇殺案現(xiàn)場兇手之外唯一可能的知情人,劉鑫在本案中可能會起什么作用?
高校心理學教師、自由撰稿人唐映紅撰文表示:劉鑫如何作證對于嫌疑人的如何定罪十分重要,因為劉鑫能夠證明陳世峰的犯罪動機——到底是蓄意謀殺劉鑫未果而遷怒于江歌,還是并未蓄意謀殺劉鑫而在與江歌的口角過程中被激怒而沖動殺人。
洪道德分析,劉鑫的證人證言關系到法官對犯罪人的具體行為、犯罪情節(jié)惡劣程度的判斷。
“現(xiàn)在劉鑫以自己在屋里為由解釋不知道外面發(fā)生什么、不清楚犯罪人具體的犯罪行為,那么犯罪行為要么靠犯罪人自己說,要么靠司法鑒定,通過技術手段判斷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到底有多殘忍。以及如果被害人并沒有被當場殺害,而是在送到醫(yī)院搶救后死亡,這和當場把被害人殺害的情節(jié)程度也有很大區(qū)別,很難說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洪道德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