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迪拜總領館更新中國公民婚姻登記辦理須知
中國僑網1月4日電 據中國駐迪拜總領事館網站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等相關規(guī)定,現更新使領館婚姻登記辦理須知如下:
一、結婚登記
(一)申請條件
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是居住在阿聯酋的中國公民,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各項條件;
2、男女雙方須共同到使領館自愿提出申請。
(二)所需材料
1、雙方有效護照、阿聯酋居留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三張大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紅底合影照片;
3、再婚當事人還須提交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喪偶的當事人應提交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雙方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并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二、離婚登記
(一)申請條件
1、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當事人婚姻關系系在使領館依法締結;
3、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
4、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二)初審受理離婚登記階段
1、所需材料:
(1)男女雙方護照原件復印件、居留證明原件復印件;
(2)男女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件遺失的,需提交個人聲明。
2、流程:
男女雙方到使領館申請并填寫有關文件后,領事官員完成材料初審,發(fā)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
自使領館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為離婚冷靜期(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期間,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持本人護照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向使領館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使領館確認無誤后發(fā)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使領館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雙方之后再次提出希辦理離婚登記,須重新向使領館申請,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辦理。
(三)受理離婚登記階段
1、所需材料
(1)男女雙方護照原件復印件、居留證明原件復印件;
(2)男女雙方至少2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紅底照片;
(3)空白雙方未簽名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內容中應包括雙方系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協議內容、保證協議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等內容);
(4)男女雙方的結婚證件(結婚證件遺失的,需提交個人聲明);
(5)使領館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2、流程
(1)當事人簽署有關文件并按指印,當事人在領事官員面前簽署一式三份的離婚協議書。
(2)領事官員按照規(guī)定處理有關證件、文件,為當事人頒發(fā)離婚證。
三、注意事項
(一)辦理時間及收費標準:婚姻登記當日取證。不收取費用。
(二)由使領館辦理的結婚證或離婚證,不得任意拆裝或涂改。如因當事人自行拆裝或涂改文書引起的問題及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三)在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的效力受阿聯酋法律法規(guī)的影響。如阿聯酋調整相關法規(guī),不再承認外國駐阿使領館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可能會影響中國公民在當地或申辦外國簽證時正常使用使領館頒發(fā)的婚姻證件。
(四)盡管中國駐外使領館與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婚姻登記和頒發(fā)的結婚證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護照是中國公民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使用的以及頒發(fā)的婚姻證件上顯示的均為護照信息。當事人持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婚姻證件在國內辦理事務時,常被要求提供證明婚姻證件與國內身份證持有人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充分考慮日后使用需求等,適當選擇在阿聯酋政府機關、國內婚姻登記機關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