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護華僑等為教育捐贈的財產方面有何措施?
教育部、國務院僑辦《關于在中小學校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針對調整中小學布局中涉及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財產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統(tǒng)籌規(guī)劃、分類指導。應根據捐贈學校的特點,區(qū)別不同情況,慎重處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村合辦一所學校的,盡量選擇捐贈學校作為新校,撤并其他條件較差的村辦學校。捐贈學校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積較小,辦學條件不如鄰近公立村辦學校等原因而需撤并的,須事先征得捐贈人的同意,并向當地僑務部門通報。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強行拆除其捐贈的校舍或其他設施。
(2)在撤并學校的過程中,要注意維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業(yè)屬于社會公共財產,涉及撤并的捐贈學校的校產原則上可用作分教點、幼兒園、社區(qū)文化活動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業(yè)用途;對撤并后校產的處理必須征得捐贈人的同意。對暫時未能利用的校舍,應加強管理,防止損壞。學校撤并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應繼續(xù)保留捐贈人的捐贈名譽;已拆除的,應在撤并后的學校中酌情保留捐贈人的捐贈名譽。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單位應交付租賃費;需出賣的,必須經過價值評估,原則上應保證原捐資額,租賃費或折價資金經征求捐贈人意見后可用于新的項目。
(3)進一步加強捐贈項目的引導工作。有關部門今后在安排建造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的項目時,應符合中小學布局和城市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充分考慮長期性、穩(wěn)定性,保證捐贈項目能在較長時期內發(fā)揮作用。(摘自國僑辦僑務干校編著《僑務政策法規(guī)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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