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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號通知印發(fā)了《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現根據新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的有關問題重新作如下規(guī)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 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 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 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自本規(guī)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號通知印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guī)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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