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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歸僑僑眷因私出國(或定居)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為了保障和維護歸僑、僑眷的利益,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僑辦、國家人事部、外交部、勞動部、財政部、中國銀行、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規(guī)定,其中主要有: 一、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的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照發(fā)。 二、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無時間限制。如出境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從第13個月起,每年應向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提供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或當?shù)毓C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jīng)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中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jīng)受委托駐該國并已與中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繼續(xù)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 三、歸僑、僑眷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后,如獲得所在國(地區(qū))準許定居的,其退休費、退職費與在國內(nèi)的退休、退職人員同樣待遇。 四、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費,境外的醫(yī)藥費,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間死亡的,其在境外的親屬應及時通知其國內(nèi)原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在國內(nèi)發(fā)給喪葬等費用,并從其死亡的下一個月起停發(fā)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 五、港澳同胞眷屬和外籍華人眷屬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續(xù),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六、對歸僑、僑眷職工和公務員申請出國定居,已取得定居國(地區(qū))入境簽證,并為其辦理離職手續(xù)的,可一次性發(fā)給離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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