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其為歸國華僑。 1.本人檔案中有解放前在國外工作(國民黨政府外派人員除外)一年以上的記錄; 2.解放前出國的留學生,本人檔案中有在國外從事研究、教學、半工半讀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記錄; 3.本人檔案中有解放前在國外(不包括港澳)從事海員一年以上的記錄。 二、確認歸國華僑身份,必須由本人向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經(jīng)僑務部門審核確認。 (摘自北京市僑聯(lián)《學習僑務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