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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僑辦出臺接受華僑捐贈備案具體規(guī)定
華聲報訊: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日前出臺了《關于接受華僑捐贈備案有關問題的意見》。其內容如下: 一、受贈單位接受捐贈款(物)后,憑捐贈協(xié)議書或受贈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收據,向當地僑務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接受華僑捐贈備案表》,并據實填報。 二、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受贈單位填報的《接受華僑捐贈備案表》內容進行核實,并在《接受華僑捐贈備案表》內簽注備案意見。 三、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在一個月內向捐贈人頒發(fā)捐贈證書或由受贈單位代捐贈人接受捐贈證書。 四、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對《接受華僑捐贈備案表》要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五、省、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縣(市、區(qū))接受華僑捐贈備案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六、各縣(市、區(qū))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年底前將本地區(qū)接受華僑捐贈情況,分別填寫《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物資統(tǒng)計表》和《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總值使用方向統(tǒng)計表》報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于翌年1月15日前報省僑務行政主管部門。 據了解,《浙江省華僑捐贈條例》于1995年9月28日公布實施。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浙江省華僑捐贈條例》作了修訂。其中,將接受海外僑胞、港澳同胞捐贈由原來的行政機關審批,改為“受贈財產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應在一個月內向縣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睘榇耍憬S辦出臺了《關于接受華僑捐贈備案有關問題的意見》(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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