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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
1、申請者必須在獲得博士學位半年前向所在國我使、領館提出申請,并填寫“從事國外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申請表”。說明擬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nèi)容和期限!癑W105表”由使、領館審核并提出意見后,轉給申請人國內(nèi)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的主管部門。 2、國內(nèi)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后,須在三個月以內(nèi)組織有關學科的專家、教授評議,提出意見,并經(jīng)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后,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再由我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個月內(nèi)得不到派出單位答復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lián)系要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單位,并收到聘請書后,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實習業(yè)務范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nèi)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yè)務范圍與原申請批復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結束后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后,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 從事國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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