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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進口乙醇胺采取反傾銷措施
2004年3月26日
華聲報訊:中國商務部3月25日發(fā)布公告指出,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指出,自2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上述各地的乙醇胺時,應依據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海關提供相應現金保證金。 據中新社報道,根據中國反傾銷條例規(guī)定,商務部于去年5月14日發(fā)布立案公告,開始對乙醇胺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并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乙醇胺是環(huán)氧乙烷深加工產品之一,屬基礎化工原料,分為單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此案申請調查的產品是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但單乙醇胺、二乙醇胺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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