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轉讓未經政府批準無效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 蔣云蕓
有這樣一個案例:1994年10月,?谑心彻荆ㄒ韵潞喎Q原告)和香港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簽訂合資經營海口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合同書。合同規(guī)定:原告提供酒店大樓和總值200萬元人民幣作為投資。被告負責進行裝修,提供所需設備和總值600萬元人民幣作為投資,裝修和設備的價格由董事會商定。合同于12月經海口市人民政府批準。 合同生效后,原告提供的酒店大樓工程基本完工,余下的幾項工程經雙方同意,由被告負責加以改造并連同裝修工程一并完成。 1995年9月,被告和?谑心逞b飾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原告簽訂了一份合資經營海口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補充合同。根據該補充合同,被告因資金不足,征得甲方的同意,自愿將其股權的60%轉讓給?谑心逞b飾公司,?谑心逞b飾公司按該比例履行義務(被告原相應的義務)。但該補充合同上報后,未獲得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批準。1996年5月由于被告一直拖延繳資,海口市某裝飾公司也未履行補充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酒店的裝修工程陷于癱瘓狀態(tài),如果裝修期限繼續(xù)拖延會給合資企業(yè)造成更大損失,原告便于1996年6月向法院起訴被告,要求:一、終止與被告簽訂的《合資經營?谑心尘频暧邢薰镜暮贤瑫;二、由于被告長期拒不出資,顯然已構成違約,因而被告應賠償原告投資200萬元人民幣的利息損失。被告辯稱經原告同意,?谑心逞b飾公司受讓了被告的60%的股權,該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權利和義務的轉讓,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已批準的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這類合同成立時必須獲得批準,所以其權利和義務的轉讓也應該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本案中香港某公司與?谑泄竞炗喌暮腺Y經營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合同是經?谑腥嗣裾呐鷾识闪⒌。香港某公司后因資金不足,雖征得原告的同意,自愿將其股權的60%轉讓給?谑心逞b飾公司。但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并沒有批準該補充合同,因而原合同仍然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原合同規(guī)定開展合營活動,履行約定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而不能以未經批準的補充合同為依據。 法院經過調查和開庭審理后,認為:一、《合資經營海口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合同書》是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和?谑腥嗣裾鷾实暮贤翘幚肀景傅暮戏ǜ鶕;其它未經批準的書面協(xié)議、口頭表示均是無效的。二、被告在合同書生效以后沒有真正投入資金,應承擔合同未能履行的主要責任。三、香港某公司將股權轉讓給?谑心逞b飾公司的合同未經批準,轉讓行為無效。四、合同簽訂一年多來,一直沒有得到認真履行。酒店至今不能開業(yè)未能達到經營的目的,雙方關系現在到了無法繼續(xù)合作的程度,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已不可能。 最后,法院判決:一、終止《?谑心彻、香港某公司合資經營海口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合同書》。二、被告應承擔原告投資200萬元人民幣的利息損失。三、原告向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酒店大樓歸還原告。四、香港某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海口市某裝飾公司的行為無效。五、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會應依照《外商投資企業(yè)清算辦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委員會,清算公司的債權債務。六、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