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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歸僑、僑眷是如何定義的?
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這個概念有兩重含義:一是華僑必須是中國公民,即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如果中國公民在國外加入了住在國國籍,就成為外籍華人而不是華僑了;二是華僑必須是定居在國外,是否定居國外,是華僑與國外的其他中國公民的主要區(qū)別。如我國駐外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的公務人員、出國留學人員、出國訪問人員、勞務輸出人員及各種臨時出國人員和經常出入邊境的公民,因為他們不是在國外定居,所以不論其在外國居留時間長短,都不是華僑。 歸僑《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這個概念有兩重含義,一是歸僑回國以前必須是華僑,如果不是華僑,雖從國外回來亦不是歸僑;二是華僑回國定居的才是歸僑,如果不是回國定居,而是因為觀光、旅游、探親、經商、講學、投資辦企業(yè)或升學等,均不屬于歸僑。是否在國內定居,是區(qū)別華僑與歸僑的標志。歸僑與其他國內公民一樣,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公民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 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撫養(yǎng)關系的其他親屬!边@一規(guī)定,與我國的《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和我國僑務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是相一致的。 我省《實施辦法》關于僑眷的規(guī)定除與《保護法》規(guī)定相一致外,第二條還補充規(guī)定“僑眷的身份,不因華僑或者歸僑死亡而消失。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與華僑、歸僑依法解除扶養(yǎng)關系的,其僑眷身份自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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