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國內親友代管僑房的委托書應怎么寫?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比如公民因年老、體弱、有病、傷殘等不能親自進行訴訟活動,可以委托近親、好友或律師為代理人,由他們代為參與訴訟。 出境定居人員的境內房屋無人管理,可以委托近親或者好友代管,這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委托可以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兩種。但出境定居與短期出境探親不同,一般在外時間較長,期間情況可能會有變化,用口頭委托,恐日后會出現“口說無憑”,而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還是“立字為據”,用書面形式委托為好。 按《民法通則》第65條的規(guī)定,書畫委托代理的授權書,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代理的事項(如看管你房屋的具體地址、家具、電器的名稱、數量等),代理人的權限(如代理人可以做什么,即對代管的房屋、家具是否可使用、代為出租、租金如何管理使用、房屋修繕、交納房地產稅等;代理人不可以做什么,即對房屋、家具、電器等的變賣、抵押行為等),代理的期限等都應盡可能寫清楚詳盡,避免日后產生矛盾,并由委托人簽章,寫上委托日期(最好經公證處公證)。 按規(guī)定,由于委托書授權不明確,由此而引起的訴訟,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要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