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真是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我有這樣已經(jīng)加入了日本國籍的一個親屬,家里面有一個學習很好,而且對人也非常和善的小女孩,但偏偏還有一個喜歡酗酒賭博、對女人不檢點的色鬼父親,就這樣兩個人生活在一起。那個女孩子是一個什么事情都毫無怨言地接受,這是一個孝順的孩子。但是,看著那個不講道理的父親,我想這樣下去總會對孩子的將來產(chǎn)生不好的影響。所以,我想知道,對這樣不知道檢點的父親,法律可以剝奪他的“親權”嗎?
答:我們先從結果來說,按照您所講述的情況,法律是可以這樣做的。所謂的“親權”,不僅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親權者在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哺育、監(jiān)護、教育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在日本《民法》第280條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
日本《民法》第281條規(guī)定,具有“親權”的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孩子的居住地方,并確保讓孩子住在那里。如果有必要對孩子進行監(jiān)護、教育,他還可以自己懲戒這個孩子,或者在獲得家庭法院許可得情況下,把孩子送入接受懲戒的場所。除此之外,如果個人的身份行為和財產(chǎn)上出現(xiàn)了問題,這個孩子都將成為法定代理人。
現(xiàn)在的學者認為,所謂的“親權”不是代表父母權威的一種權利,而是專門為了孩子們福利的一種權利。因此,具有“親權”的父母一旦對孩子不好的時候,法律是可以剝奪他們的權利的。根據(jù)日本《民法》第834條“父親或者母親濫用親權時,或者有明顯的不正當?shù)男袨闀r,家庭法院可以根據(jù)孩子親屬或者檢察官的請求,做出其親權喪失的宣告!
所謂親權的濫用,是指忽視在權利范圍內的人身監(jiān)護和財產(chǎn)管理等職務,以及行使不當?shù)男袨,也就是說傷害了孩子的福利。另外,所謂明顯的不正當行為,也就是指父母由于好玩又懶惰,將自己的財產(chǎn)全部用光后,沉迷在喝酒、賭博、不檢點的生活中。這些行為之所以導致親權的喪失,是因為這些行為有可能會給孩子帶來不好的影響,最后會危害到孩子的利益。
就您之前所提到的問題,不論從任何方面考慮,這位父親似乎對孩子都會造成不好的影響,他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孩子的福利。因此,您屬于日本《民法》第725條規(guī)定的親屬,為了孩子的利益,就可以申請讓其父喪失親權。家庭法院一定會審理事實,最后一定會作出“親權喪失宣告”或“ 提出申請不受理”的判決。我想,如果您說的情況屬實,女孩子父親的親權是一定會被剝奪的。(來源:日本新華僑報;作者: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