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如何處理"不起訴處分"決定?
2009年06月01日 15:15
問:我家最近被盜了。事后,我去警察署報案,后來這個案子移交給檢察官。可是,檢察官審理之后,說是因為盜竊數額比較小,而且犯罪人也有悔改表現,表示愿意賠償,就做出了“不起訴處分”的決定。我認為這個決定有問題,因為我非常想把這個犯罪分子送上法庭,讓他接受法律的處罰。我現在應該怎么辦呢?
答:在日本,當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決定而受害者又不服的時候,受害者可以向檢察審查會進行申訴。日本的“檢察審查會”是由從國民中選出來的11人組成的,專門從事關于檢察官“不起訴決定”的復查工作。
這種不服的申訴提交后,檢察審查會就會開始進行復查。他們會召開檢察審查會議,調取案件記錄,傳喚證人敘述事件,研究“不起訴處分”決定的正確與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檢察審查會認為應該進行起訴時,檢察官也不一定就必須起訴。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只要檢察審查會做出了應該進行起訴的決定,檢察官還是會起訴的。此外,檢察審查會還可以根據決定單獨進行起訴。
在日本,檢察審查會在全國地方法院和主要的地方法院分院都設有支部。同時,受害者申請復查有關“不起訴決定”的時候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來源:日本新華僑報;作者:朱勤)
【編輯:王海波】






